郑某的儿媳妇马某与B旅行社签订《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》,由旅行社提供包括郑某在内的5人野生动物园一日游,服务内容包括往返车辆,景点门票及导游费用。
次日在导游带领下步行穿越野生动物园温顺动物区时,郑某被一只奔跑的梅花鹿撞到后背,致使面部着地摔在石路上休克。经医院诊断为口唇伤裂、双下肢软组织损伤及诸多并发症。
因调解未果,郑某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依法判决B旅行社以及招揽旅游业务的A旅行社,同时还有景区,三者共同赔偿其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损失共计.15元。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元。
法院判决
法院经审理认为,A社系B社委托代为招徕游客,作为受托方,A社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。本案为旅游合同纠纷,作为合同的一方,B社未能保障郑某的人身安全,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对郑某的损失应承当赔偿责任。作为景区公司,并不是旅游合同的一方,不是本案适格主体,最终判决,B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郑某.15元。
包价旅游合同中,由于服务内容包含吃、住、行等多个方面,旅行社虽然已承诺向旅游者提供这些服务,但实际是委托地接社以及通过交通、餐饮、住宿、景区等履行辅助人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方式实现的,当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,由于地接社或其他直接提供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原因,出现履行瑕疵或者障碍时,应由哪个主体承担责任。
《旅游法》第七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:由于地接社、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,由组团社承担责任;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、履行辅助人追偿。
由于地接社、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、财产损失的,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、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,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;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、履行辅助人追偿。
本案中,景区对游客受伤负有过错,游客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的,组团社应当承担。
案例启示
景区负有管理好野生动物,保障游客不被野生动物伤害的义务。作为景区管理者,应当能够预料到恶劣天气下野生动物可能产生的反应,并采取防范措施,避免损害的发生。八达岭景区未能在暴雨打雷天气采取适当措施,导致游客被受惊的梅花鹿撞伤,具有过错,应负有全部赔偿责任。恶劣天气不构成不可抗力,也不构成已尽谨慎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,不能成为景区免责事由。
B社为委托招徕社,即组团社,与游客构成旅游合同关系。组团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,应对其委托的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行为承担后果及责任。本案中,景区对游客受伤负有过错,游客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的,组团社应当承担。组团社承担责任后,有权向景区追偿。
A社作为招徕社,仅对招徕阶段的行为承担责任,主要就未尽告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。本案梅花鹿因天气原因受惊撞伤游客,与告知义务的履行没有关联性,因此A社无过错,不承担责任。
景区为直接责任人,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。但因景区与旅游者无直接合同关系,若旅游者以旅游合同纠纷提起诉讼,景区在此法律关系中无需承担责任。若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,景区应当承担责任。合同之诉中,组团社承担责任后,有权向景区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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